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或其附属建筑物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保险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而发生之盗窃;
(六)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超负荷、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由于房屋的设计、建造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