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
第八条 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