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行政执法;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