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间隔期365天,第二次不同种重疾给付110%基本保额,第三次不同种重疾给付120%基本保额; (2)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癌症3年后再二次确诊癌症,或初次确诊重疾180天后再初次确诊癌症,额外给付120%基本保额; (3)疾病关爱保险金: 方案一: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 保单前30年内,初次确诊重疾,额外给付80%基本保额;初次确诊中症,额外给付40%基本保额;初次确诊轻症,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方案二: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在60周岁前,初次确诊重疾,额外给付80%基本保额;初次确诊中症,额外给付40%基本保额;初次确诊轻症,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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