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人为1人,或2人(可确定2人身故先后顺序,按后身故者赔付); ①18周岁前: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 ②18周岁(含)后:交费期满日(含)前,已交保费乘以对应比例、现金价值较大值交费期满日后,已交保费乘以对应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较大者。 2、被保人为2人(2人同时身故,或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①均为18周岁前或均为18周岁(含)后:向两名被保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50%的身故保险金; ②1人为18周岁前,1人为18周岁(含)后:先向18周岁前身故的被保人的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50%身故保险金的较小者;再向18周岁(含)后身故的被保人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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